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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 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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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