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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四公噸。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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