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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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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第9條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書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一、水污染管制區。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
第3條
本法所稱下水道分為左列三種:一、雨水下水道: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二、污水下水道:專供處理家…
第4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
第6條
下水道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下水道機構得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設置下水…
第7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
第8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第9條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書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1條
在公、私有土地內既有之下水道管渠或其他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第14條
下水道系統設施完成後,下水道機構應將左列資料登錄建檔保管:一、下水道排水區域圖。二、管線系統…
第15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
第17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
第17-1條
(刪除)
第18條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下水道主要設備如左:一、下水道系統管渠、放流口及其附屬設施。二、下水道抽水…
第2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5條
看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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