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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 一、水污染管制區。 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 三、工業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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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