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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4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 二、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三、辦理之測驗日期、時間場次、測驗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測驗資訊不符。 四、參訓人員所領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或測驗結果不實。 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訓練課程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測驗試題於測驗前公開或測驗有舞弊情事。 六、參訓人員未依第十條第四項簽到退,仍發給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 七、未依第十二條規定建檔或保存。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抽查。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於最近二次認可期間違規記點累計達五點以上。但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其違規記點自認可後重新起算。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事者,其所核發之專業訓練證明書應予註銷。 經廢止認可資格之機構、團體,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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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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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