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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第3條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3條
下列機構、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一、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 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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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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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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