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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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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