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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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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第3條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第4條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一、檢舉違規情形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二、依據網路、電視…第6條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第7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並追回已發給之檢舉獎金:一、提供具體事…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複製或閱…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及發給檢舉獎金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規行為依下列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業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第12條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第13條本辦法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一條之四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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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