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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4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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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