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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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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