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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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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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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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