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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範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參加任用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試科目、辦理程序等事項,以確保行政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4・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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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民國七十九 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 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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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應考資格,依其現支薪額規定如左: 一、現支薪額在四七五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支薪額在二四五元至四五○元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支薪額在九○元至二三○元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現支薪額,係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支之本 薪,年功薪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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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 一、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二、應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辦理;但中央文打字、電腦 文書處理科目,以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二)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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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 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 (打字人員含實地考 試) 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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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科目表如附件 (三) (四)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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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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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中央研究院會商訂定,報 請考試院核准,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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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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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 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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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中央研究院及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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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 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 ,一次報送考選部。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 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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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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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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