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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2條

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 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 ,一次報送考選部。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 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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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