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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4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 一、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二、應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辦理;但中央文打字、電腦 文書處理科目,以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二)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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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