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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 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 (打字人員含實地考 試) 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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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