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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2條

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研究所(處)] 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由院長呈請 總統核准成立研究所籌備處。 二、院長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 三、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經相當期間籌備,已充分完成設所計畫時,即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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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