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第22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22條

研究所所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研議本所概算。 二、研議本所各項法規。 三、研議本所工作計畫。 四、審議本所新聘及續聘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著作或研究成績。 五、審議本所擬升等或改聘研究人員之著作或研究成績。 六、議訂本所與國內外學術機關之合作事項。 七、研辦院長及所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研究所籌備處處務會議經各該學諮會授權者,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