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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23條

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二、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三、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但討論與票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案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亦應退席。 四、討論與票決副研究員長聘案(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單獨提出之長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五、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 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處務會議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但審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事宜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不計入七名研究人員之人數。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研究所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所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所合聘人員參與所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所陳請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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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第3條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第4條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第5條助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相關學門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二、相關學門之三年制專…第6條研究助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任本院助理至少三年,確有成績者。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第7條助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相關學門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任本院研究助理至少四年,確有成…第8條副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任本院助研究員至少一年,確有重要成績者。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第9條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任本院副研究員至少一年,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二、在公立大學…第10條特聘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任本院研究員至少一年,成績優異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第11條凡未具備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足資勝任助研究員、副研究…第12條研究所(處)於必要時得聘請兼任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通信研究員。兼任副研究員之資格依第八條之…第13條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第14條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得依法辦理延長服務。第15條升等研究人員之資格以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資格為限。在本院…第16條研究人員之續聘案及升等案於必要時,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併案辦理。第17條本院之聘書均於每任期開始前三個月致送。終止聘約時,院方至遲於聘約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之。第18條研究所(處)為辦理圖書之蒐集、編藏、國家檔案之保管、處理、歷史文物及各類標本之陳列、展覽等事…第19條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第20條(刪除)第21條研究所設所務會議,其組成及召集辦法如下:一、所務會議由所長、副所長、特聘研究員、專任研究員、…第22條研究所所務會議職權如下:一、研議本所概算。二、研議本所各項法規。三、研議本所工作計畫。四、審…第24條各研究所(處)性質相關之研究課題,由各該所(處)合作研辦之。第25條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第26條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由本院另定之。其退休、資遣及…第27條本規程(含附則)經評議會通過,由院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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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