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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 第9條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9條
空調電表如未盡包括空調系統器具,或額外包括不屬空調系統之器具時, 空調電表計量,乘以左列修正因數: 修正因數= (未盡包括器具出力數-額外包括之器具出力數) /空調電表 計量器具出力數 前項有關之器具出力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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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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