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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16條

本行對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行糾正及注意事項,按其情節輕重,由本行或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受檢機構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其有涉及 行政或法律事項者,建議財政部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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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