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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 第18條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18條
本行委託有關機關檢查辦法,由本行另洽財政部及受委託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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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如左:一、商業銀行;二、儲蓄銀行;三、專業銀行;四、信託投資公司;五、外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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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工作目標如左:一、瞭解各種金融機構各項業務情形,著重於資金運用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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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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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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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檢查人員除奉特別指示外,應於接獲檢查命令後二日內出發,其不能如限出發者,應先報經核准延展之。
第9條
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知照各受檢機構編製必要報表,並提供有關證件或詳細說明。
第10條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應行檢查事項,均應詳細查核,各受檢機構不得藉詞拒絕或諉延。
第11條
檢查人員於檢查時,遇有緊急事項,應儘速報告,以便處理。
第12條
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第13條
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應負守密責任,檢查後對於受檢機構之業務情形,除呈報外,不得對外洩漏,或…
第14條
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其有特殊原因,不能於限期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
第15條
會同辦理檢查工作人員,應會同報告。如意見不能一致時,得於報告內,就其不一致部份,併列呈報。
第16條
本行對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行糾正及注意事項,按其情節輕重,由本行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受檢機…
第17條
檢查人員如有舞弊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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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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