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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7條

檢查人員憑本行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會同檢查時,由本行與會查機關 分別頒發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檢查 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於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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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