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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2條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銀行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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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