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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6條

本行為有效執行檢查工作,得以左列措施配合實地檢查: 一、督導檢查: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及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行查核 。 二、報表稽核:審核各金融機構報送之各種業務及財務統計報表、重要會 議紀錄及其他資料。 三、邀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來行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及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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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