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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11條

受獎助之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助,並通知限期 返還或停止撥付獎助金: 一、違反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之一。 二、有申領不實情事。 前項之中小企業經撤銷或廢止獎助,不得再申請獎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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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