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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7條

中小企業請領獎助金,應於首位增僱人員到職後,每滿六個月請領一次; 至遲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十五個月內請領完畢。 中小企業每次請領獎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機關或團體為 之;經審核屬實者,依規定發給獎助金: 一、領據及請領清冊。 二、增僱人員出勤紀錄。 三、增僱人員薪資清冊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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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