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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事業。但下列行業 之中小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三溫暖、視聽理容。 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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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