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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8條

中小企業完成獎助備案後之增僱員額,每人每月獎助為新臺幣一萬元;其 獎助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之增僱人員,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三十歲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增僱人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前設立之中小企業,以本辦法施行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辦法施行後設立之中小企業,以首次申請獎助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 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人數得自前項計算基準人數中扣除之: 一、辭退外籍勞工。 二、員工退休。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離退之員工。 四、其他經專案審議小組審議認定為正當理由。 增僱人員每人每月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未滿三 十日者,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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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