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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中小企業,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 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之備案: 一、增僱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正本。 二、增僱人員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承諾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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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