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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增僱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申請獎助備案時未就業。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有關年齡規 定之限制。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其增僱人員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年 齡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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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