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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為辦理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之編審工作所設立編審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以確保報告書之品質與準確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24・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之設計、編撰 、審核、資料分析及製發等事項,特設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 編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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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事項。 二、總報告書內容之編撰事項。 三、總報告書內容之審核事項。 四、總報告書之印製分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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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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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 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及核校等工作。約 雇人員三人,辦理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 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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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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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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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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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有關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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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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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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