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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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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事項。二、總報告書內容之編撰事項。三、總報告書內容…第3條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第4條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第5條本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6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交通費。第7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第8條本委員會有關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人員兼辦。第9條本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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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