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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 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及核校等工作。約 雇人員三人,辦理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 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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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