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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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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