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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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