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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 第20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20條
各機關修正其組織法 (條例) 時,應維持現有編制及員額。但經立法院同 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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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以中華民國八十三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為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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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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