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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5條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經立 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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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