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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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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 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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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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