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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5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董 事應有五分之一專家代表。 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交通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為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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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