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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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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3條
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 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十六條
規定之 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 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 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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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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