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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1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 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交通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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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