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第6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6條

下列事項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一、本公司章程、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股票之發行。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之主要資費。 四、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規章。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公司以經營國內及國際電信事業為目的,並得投資或經營電信相關之業務,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業務…第3條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以公平合理之費率,提供普遍、持續及穩定之高品質服務,推行電信科技研究,促…第4條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第5條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專家代表。本公…第7條下列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二、年度營業方針。三、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設立、變更…第8條下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第9條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第10條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第11條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本公…第12條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第12-1條前條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曾任不定期僱用年資及工職年資,於民營化日前六個月應予換…第13條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第14條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第15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5條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