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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4條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 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交 通部定之。 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認購額度, 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認購。 本公司於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 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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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