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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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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