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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6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 六、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 八、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臨時性組織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並有事證。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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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