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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7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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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