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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9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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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