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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8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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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