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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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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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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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