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第3條前條所稱主計業務之獎懲,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業務之獎懲;辦理其他業務之…第4條主計業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第5條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第6條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第7條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第8條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第9條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第10條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第12條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第13條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第14條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0條看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