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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5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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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